第一条
为增强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障考试的公正、公平,标准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护应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正当权利,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实用于在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应考人员,是指依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试题保险保密员、监考、主考、巡查等人员和各级考试管理部门有关考务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明白、证据确实、程序规范、适用法规精确。
第五条
各级考试管理部门依照考试管理权限,根据本规定对应考人员跟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考人员,应提出忠告并责令纠正;经责令仍不矫正的,应责令其离开考场,应考人员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地位的;
(二)未按划定将手机设置为封闭状况的;
(三)经提示仍不按规定进行身份验证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容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擅自进行冷、热启动、复位及其他与考试无关操作的;
(六)在考试进程中翻开或运行考试软件外的其他软件或体系的;
(七)以旁窥、窃窃私语、打手势等方法传接信息的;
(八)翻阅参考资料的;
(九)使用非指定的草稿纸的;
(十)其余个别违纪违规行动。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考人员,责令其分开考场,应考人员当次全体科目考试成就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历考试:
(一)抄袭、帮助他人剽窃试题答案或参考材料的;
(二)相互交流草稿纸、参考资料等,或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三)捏造、涂改证件、证实,或以其他不合法手腕获取考试资格的;
(四)让别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布考尝尝题及答案的;
(六)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加有组织作弊的;
(七)利用通信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巧手段接受、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八)将各种数据存储、传输及通讯装备带入考场,有拷屏、屏幕录像、屏幕拍照、手工抄题行为的;
(九)其他重大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考人员,应责令其离开考场;影响考试畸形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第七条执行;违背《中华国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 成心捣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合秩序;
(二) 谢绝、妨害测验工作职员实行治理职责;
(三) 要挟、凌辱、毁谤、诬告他人;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取代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束其持续加入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管理部门或者倡议有关部分进行处置:
(一)不严厉按报名前提把关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端时间、推迟考试停止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未按规定验证应考人员身份的;
(四)擅自为应考人员更换考场或座位的;
(五)提醒或暗示应考人员答卷的;
(六)未正确记载考场情形及违规违游记为,并造成必定影响的;
(七)未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凌乱的;
(八)未履行躲避轨制的;
(九)其他普通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主管部门或者提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进行相应处理: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获得相应证书的;
(二)因渎职造成应考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遇重大丧失的;
(三)在考试进行期间擅自用可挪动存储设备(如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衔接考试计算机并带离考场的,英语专八考试包过;
(四)故意破坏考试用计算机或考试系统软件的;
(五)擅自更改、假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六)泄露考务实行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七)支使或放纵他人作弊,或者介入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八)监管不严,使考场呈现大面积舞弊景象的;
(九)擅自更改考试服务器时光导致试卷未在规定的考试时间段内解密的;
(十)应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考人员的;
(十一)其他严峻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守旧国度机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漏、丧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在职研究生考试包过,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形成犯法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当场发明应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留所有的证据资料,填写《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违规处理情况登记表》,当场告诉其记录内容,并请求自己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纪违规记载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管理部门。
对没收招考人员违纪违规应用的物品,应该填写收据暂留保存。
第十四条
考试管理部门对违纪违规的应考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
对应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管理部门制造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告知应考人员作出处理决议的理由和依据,并及时投递被处理的应考人员。
第十五条
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应考人员,考试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向其所在单位或学校通报相干情况。
第十六条
按照本规定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产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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